為因應京都議定書,落實溫室氣體減量機制以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目前許多國家採用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機制(Cap and Trade System)來削減二氧化碳排放量,其主要內容為,在一國所訂定之空氣品質目標下,由政府核配企業一定的總量排放額度,企業可以付費或免費取得一定使用期限內之許可額度,於期限到期時,報告實際排放總量,如額度不足或超過的部分,則可於碳交易所購買或出售額度。
台灣近期已經開始準備從事碳交易,希望藉由此市場機制使企業得以在市場上交易碳排放額度,而減輕其減量成本。環保署也已研擬「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執行碳排放抵換專案,替主動登錄碳排放量的企業訂出一套減量成果的認定標準,給予企業減量額度「認證」,作為未來使用。企業經認證的碳權未來既然可以交易,碳交易所衍生的企業財務會計問題,將影響企業財務管理與投資決策。
隨著美國EITF將EITF 03-14從議程中移除,且IFRIC 3 Emission Rights也已於2005年遭IASB撤銷,故目前無論是US GAAP或IFRS皆無針對碳排放權交易會計作出規範,造成實務作法的分歧。
歸納目前國際間實務的會計處理,主要有三種方法:1.淨負債法(Net liability approach)2.政府捐助法(Government grants approach)3.IFRS之作法(IFRIC 3)。
簡單說明如下:1.淨負債法(Net liability approach)碳排放額度原始認列為無形資產時以名目金額衡量(免費取得政府配額時則為0,購買的碳排放額度則為取得成本),僅有在實際排放量大於免費取得的碳排放額度才須估列淨負債。
2.政府捐助法(Government grants approach)政府給予免費碳排放額度,於原始認列為無形資產時,視為政府捐助以公允價值入帳,且於碳排放期間內有系統地將此資產分攤認列為收入(以與相應的費用配合);負債則於實際排放時先參考無形資產帳列金額認列,不足時,才依現時市場價格補充認列。
3.IFRS之作法(IFRIC 3)將碳排放額度視為政府捐助,列為無形資產,於原始認列時以公允價值入帳,其續後衡量,則有成本模式及重估價模式,所收取額度的公允價值及其取得成本的差額列為遞延收入,於期限內有系統地分攤認列為收入;另一方面,依實際排放數量之現時公允價值估列負債及費用。
上述國際間的主要作法係將碳排放額度列為無形資產,但亦有不同看法而將其認列為存貨或金融工具。台灣目前推動自願減量,尚未開始實施總量管制,因此並無碳排放提交義務負債,惟仍有此資產界定的問題;未來實施總量管制及碳排放交易與國際接軌後,會計問題將會愈趨複雜,倘若實務上作法分歧,將造成財報使用者及利害關係人可能無法獲得企業減碳經濟效益及環境效益之一致性的財務訊息,進而增加相關決策風險。
(作者是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營運長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