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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01大樓董事長陳敏薰,為爭取大華證券董座,交付吳淑珍1000萬元,事後在法院作證時,因涉虛偽陳述被控偽證案,台灣高等法院上午更一審宣判,合議庭認為陳敏薰有拒絕證明的權利,但仍具結作不實證述,已構成偽證罪,不過,合議庭考慮陳敏薰在擔任開發金控及101董座時,皆能克盡職守,深獲國內知名企業家的肯定,認為經此當無再犯之虞,改判宣告緩刑3年。
高院合議庭上午判處陳敏薰10月徒刑,並宣告緩刑,以啟自新,但仍認為應課予一定條件的緩刑負擔,要求她在緩刑期間向公益團體提供160小時的義務勞務。
高院更一審判決指出,陳敏薰為爭取連任開發金控董座或大華證券董事長,交付1000萬元給吳淑珍,但為掩飾交付千萬元的真實目的,違背合法具結後,應真實陳述的義務,於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為虛偽證述,應予非難。
合議庭審酌陳敏薰過去擔任開發金控董事長,及101大樓董事長,皆盡職守,尤其在擔任101董事長時,努力拓展國際業務,深諳國際商業潮流走向,獲國內知名企業家的肯定,而被延攬出任國際型大飯店及商城的總負責人,認為陳敏薰已深自悛悔,無再犯之虞,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因此宣告讓她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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