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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區林小姐問:將房子無償借給朋友做生意,他並沒有開扣繳憑單給我,為何國稅局核課我一筆租金收入?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將財產無償借予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未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或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補稅。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林小姐將房子借與他人供營業用,國稅局係依上開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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