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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市周先生問: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稅款逾期未繳納,收到國稅局的補稅單為何有滯納金?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101年5月1日至5月31日為辦理100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法定期間,應納稅額減除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之餘額,如有應自行繳納稅款,應於繳納期限截止日(101年5月31日)前繳納,逾期未繳,每逾二日則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該分局說明,周先生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自行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92,000元,減除扣繳稅額12,000元後,應自行繳納80,000元,經國稅局發單催繳時已逾繳納期限30日以上,依規定應加徵12,000元(80,000元*15%)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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