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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38年2月15日死亡,遺有土地10筆,應檢附哪些資料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被繼承人如屬經常居住在國內的我國國民,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後6個月內,檢附申報遺產稅資料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稅捐稽徵所)申報遺產稅。但被繼承人於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死亡的遺產稅案件,依台財稅第831584491號函示,一律免徵遺產稅和免辦遺產稅申報,需要辦理繼承登記時,可以不用檢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例被繼承人於38年2月15日死亡,無需申報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時,可以不用檢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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