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國立大學教授涉及以不實發票核銷國科會的補助款,被檢方以詐領公款貪汙罪起訴,由於牽扯到的學者為數頗多,又多是台大、陽明、政大、師大、成大等名校教授,牽連廣泛,很引起社會關注。從教育部、國科會、中研院等首長的高度關切,以及諸多大學校長紛紛表示不以為然來看,此事若不能在情理法上得到恰當的定位與解決,後遺症恐怕會引起學界動盪。
國科會對大學教授的研究經費補助,在申報程序和科目方面可謂「錙銖必較」,申請人的核報經費開支向來是瑣碎麻煩的工作。現今爆發出來的假發票事件,難道僅是少數個案?還是存在著行之成默契的特定結構問題?此一困擾近年來逐漸浮出,教授涉案的前例引起極大的警惕,教育主管單位亦一再提醒規範問題。但檢方繼續大動作,凸顯查不勝查,不但造成學界紛擾,即便司法、檢調的說詞亦受到學界「辯駁」。也因為這現象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在起訴或審案時,往往出現司法界同情與否的心證空間。換言之,司法的一致性標準亦受挑戰,公平性更加令人不服。
從目前披露的情況發展來看,多位教授的虛報金額不大,多半在數萬、數十萬之間。論「貪汙所得」會不會太沉重了些?仔細分析,多半也是因核報的規定太過細瑣,導致非要尋求「不實發票」,以致於出現細目難以吻合的結果。至於多起案例出現研究器材「高報價,低買價」,差價變成「預放款」,留在器材公司待日後續用,可能也和報帳的期限有關,事發後有人辯稱早已成學界的常態。類似這種情節,這些「預放款」最後到底是公款公用,抑或私人花費,才應是調查證據的重點。
現今要檢討的是,對促進學術研究的目的而言,到底報帳程序的技術面是否要求合理?國科會和教育部對學者的補助,能否給予較彈性的報帳空間,不要因太過防弊反而輕易入人於罪?教授涉及貪汙固然斯文掃地,但若是制度設計不當,留下各界至今同情不已的「余文效應」,那就徒然證明制度對人的箝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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