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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民進黨團版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19條之1的跨媒體投資股東持股限制,以及第23條之1的「媒金分離」條款,看起來是很典型的「中嘉條款」。

中嘉系統台經營權換手引發爭議,主因買者是已擁有三中媒體的旺中集團;在這之前,富邦金併購凱擘系統台,也發生金控是否可以經營系統台的問題。特別對於中嘉一案,社會有諸多意見,認為可能有媒體過度集中的問題。但實際上,現行有廣法對系統經營者的股東資格並無相關限制。

系統台等於是一個平台,在大部分有線電視經營區還是獨占的情況下,取得平台控制權者,可能一方面給自己頻道優惠的上架條件,或者利用頻道的獨占力量,阻擋對手取得上架機會,追求更高的不合理利潤;他方面也可能藉此箝制言論意見的多元性。壹電視無法順利上架,已顯示不是想像的風險,而可能是實際存在的問題。

正因如此,NCC對旺中併購中嘉案附多項條件才通過,其中一項,就是要求新經營團隊必須出售中天的股份,完全切割,避免發生跨媒體壟斷問題。但說實話,NCC所附的這些條件,旺中集團為首的新團隊並不同意,認為依法無據;就法言法,此一作法確實在法律基礎上是有爭議的,可能經不起未來行政訴訟的考驗。

昨天初審通過的這2項條文,正解決了前述依法無據的問題。例如若第19條之1通過立法,對於NCC要求旺中併購中嘉若不出售中天持股,則便僅能取得10%的持股,就取得法律明文的依據,亦可通過司法審查;第23條之1的「媒金分離」條款,也有一樣的效果。

但這兩個修正條文的實質內涵,仍有相當多需要討論之處。首先這兩個條文適用對象自然不限於旺中入主中嘉一案,且其真正目的,在於確保系統台無法利用平台瓶頸的強大力量,去箝制言論多元、限制市場競爭。正本清源的方式,應該是要求系統業者,賦予其他節目內容公平、無歧視的法律義務。

不幸的是,這兩個修正條文都是想透過所有權的限制,來落實確保平台公平上架的效果,如果不是針對中嘉案,就有「頭痛醫腳」的問題;但若針對中嘉案,如此具體而針對性的法律條款,只為了解決一個個案爭議,是否合宜,有很大討論空間。

再則是修正條文通過後能否落實的問題。第19條之1背後精神是透過對股權的限制,避免全國性報紙、無線電視台業者不會對系統台有控制權。然在實際商業操作上,透過各種方式稀釋股權後,即便僅持有9.9%的股份,一樣能成為單一最大股東,具有控制力量,現在設計的10%上限是否有效,有待觀察。不過,第23條之1對「媒金分離」的股權有1%的限制,則確實比較能夠達到其預期的效果,因為金控公司的規避成本會非常高。

最重要的是,NCC已經承諾將儘速提出「反媒體壟斷法」的草案,這些有關跨媒體所有權限制的規範,應該回歸到適用於所有媒體平台的「反媒體壟斷法」處理較為妥適。所以,固然贊同這些條文背後的精神,但其很可能會變成既疊床架屋又只有宣示功能的條款。 (本文由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副執行長李淳口述/記者葉小慧採訪整理)

本文出自正妹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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