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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發起「六四」運動,並前往最高法院靜坐。雙方到底在吵什麼,一般民眾不一定弄得清楚,但爭議的主題理應進入司改的軌道檢討,而不應僵持在目前互揭瘡疤的局面,徒留笑柄。

事情源由起於最高法院今年初的一項決議:針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法院主動調查證據的規定,依無罪推定原則,證明被告有罪為檢察官應負之責任,而法院作為「公民的法院」,沒有義務接續檢察官依職權調查證據的責任,除非是對被告權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才例外為之。

用白話來說,這項決議的精神主旨是讓法官站在中立的裁判位置,平等看待「檢察官作為原告」以及「民眾作為被告」,避免受到「被起訴即可能有罪」的偏見影響,把「證明被告有罪」的舉證責任限縮於檢方,也脫去以往要求法官「站在檢察官這一邊」調查對被告不利事項的責任。

這的確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核心,但檢方卻認為最高法院偏重被告人權,漠視被害人傷痛,批評「司法天平向被告傾斜」,並進一步指責最高法院將案件濫行發回更審。最高法院則提出數據反駁,辯稱刑事案件發回比率已有下降。現在爭議的重心變成「刑案久懸未決是誰的錯」,檢察官怪最高法院動輒發回更審,最高法院則認為檢方原始調查未臻完善,以致證據不符或仍有未明。院檢各自怪罪對方。

老實說,司法爭議未必讓民眾看得懂。但檢方所指責的,最高法院動輒發回更審,讓很多案件長年拖延,被告人生耗損於司法訴訟,這是民眾之痛。而法院指責的檢方濫權一再上訴,所以才有「速審法」產生;而檢方起訴對被告造成「未審先判」的負面形象,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這也是民眾之痛。

換言之,院檢互批,法院只站在法院的本位主義,檢察官只站在檢察官的本位主義,反而凸顯司法最該改革之處。既然互揭瘡疤到這種地步,何不趁機啟動司改,處理這些議題?馬總統及司法院長賴浩敏、法務部長曾勇夫,別再默不吭聲,應有積極作為讓人民看見司改的決心。

本文出自正妹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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