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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商業司估計,今年有近90家公司將採行電子投票;小股東也要注意,若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應於股東會開會前2日送達。
而已經行使電子投票的股東仍可出席股東會,並對臨時動議行使表決權。
依據公司法規定,小股東已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但突然改變主意,想要親自出席股東會,想要撤銷先前電子方式行使的表決權,亦須於股東會2天前撤銷,若逾期撤銷,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為準。不過就算逾期撤銷先前的電子投票,小股東仍可出席股東會。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李鎂表示,已行使電子投票股東,在股東會前2天已撤銷其意見,股東會當天仍可以投票;若未在前2天撤銷者,則不可對原議案再投票;但現場若有臨時動議,不論有沒有行使電子投票,都可以投票。
商業司官員補充說,股東縱然已於股東會開會前,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股東會開會當日該股東仍可出席股東會,但是對於其先前已經用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議案,原則上不可再投票,以避免重複計票。
除非該股東在開會兩天前,已向公司撤銷其先前已行使之表決權。
圖/經濟日報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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