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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電視節目置入行銷案例甚多,規範並不明確,NCC修法將置入行銷與冠名贊助的鬆綁原則,納入衛星廣播電視法草案,由於廣電三法仍在立法院審議中,所以NCC先訂「暫行辦法」回應業界需求。置入行銷鬆綁方向朝「不影響節目獨立製作」、「不鼓勵民眾購買」及「不得過分凸顯商品」,以及「揭露業者名稱」等「三不一揭露」的原則。
NCC今天下午舉行公聽會,邀集業者與學者針對置入行銷與冠名贊助的相關規範進行討論。現行衛廣法僅針對節目廣告化進行規範,要求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但並未針對置入行銷或冠名贊助有任何法條規範,NCC希望透過修訂衛廣法,讓業者有標準可循。
目前修法方向,除新聞及兒童節目外,其餘開放商業置入性行銷及贊助,另外菸、酒等商品或跨國境婚姻媒合等商業服務也不得置入。
NCC傳播內容處處長何吉森表示,置入行銷的鬆綁方向朝「三不一揭露」的精神,同時節目必須「自然呈現」,置入商品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的百分之五,置入畫面不得超過螢幕四分之一。至於冠名贊助部分,則只能包含贊助者名稱、標識、相關銘謝等文字,同時政黨團體不得參與冠名贊助,新聞與兒童節目也不得接受商業冠名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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