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上利息總計應賠3.4億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昨天是九二一大地震十三週年,東星大樓倒塌案一百七十名受災戶向建商求償廿八.一億元,一審纏訟十二年,昨天台北地院宣判,承造東星的「鴻固營造」、創辦人謝隆盛的繼承人謝吳雪蕙、監工徐茂雄,應連帶賠償一億九千萬元,加上十二年來的五%年利息,總計應賠三.四億元;可上訴。
鴻固營造創辦人之繼承人、監工連帶賠償
受災戶同步告台北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已於九十六年達成和解,北市府動支預備金賠償受災戶一億兩千萬元。
昨有近廿名受災戶到法院聆判,由義務律師鄭文龍發表「遲來十二年還算正義?」聲明,認為官司拖延這麼久,一審就花了十二年,如今判決也是形式上的正義,實際該負責的人死亡、脫產、逃亡海外都有,就算判決確定也沒有財產可以執行。
災戶原求償28.1億 表示「一定要上訴」
鄭文龍認為當初檢方偵辦此案時,未盡到蒐證和保存證據責任,讓受災戶眼中「實際加害人」第一銀行脫免責任;在場多位受災戶表示對這判決無法接受,「一定要上訴」。
判決指出,依土木技師公會、行政院工程會鑑定報告,東星大樓結構設計上,誤算整層樓的重量,地面以上的建築物總重量少算十八%,以致低估地震水平橫力,部分樑柱的鋼筋「配筋量」也因估算錯誤而短少,五樓以下有三根外柱出現「弱柱強樑」狀況。
此外,還有混凝土抗壓強度不足、箍筋彎鉤總長度不符規定、樑柱接頭內未紮箍筋或紮得不緊密,騎樓柱子也太細、長短形狀也不妥,終使八德路、虎林街口的「C4外柱」成為最弱的點,地震發生後,就是從這裡開始崩塌。
北院判決,建築師張宗炘、監工徐茂雄、鴻固與實際負責人謝隆盛,都應負起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張宗炘、謝隆盛已亡故,謝吳雪蕙以謝隆盛繼承人身分承繼訴訟債務。刑事方面,徐茂雄已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一年六月確定,是全案唯一判刑確定有刑事責任者。
同列民事求償被告的鴻固董事長杜明福(已故)、董事林謝罕見等六人以及監察人,北院認為他們未實際參與東星大樓施工、監工,判決免賠。
鴻固最大股東是宏國建設,宏國林謝罕見與董事們也被受災戶列為求償對象,但法院認為依照公司法,侵權行為請求權的主體為「從屬公司」鴻固,不能向「控制公司」宏國求償,判宏國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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