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經濟日報提供 |
財政部已修正「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刪除外商向我國政府申請退稅時,須出示載明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人員的護照號碼及入、出我國國境資料的證明文件。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只有在基於互惠的基礎下,政府才會提供外商參展退稅的優惠。
由於多數國家的營業稅率都高於台灣,例如德國為19%、法國19.6%,台灣廠商到國外參展同樣享有向該國申請退稅的優惠,自100年起至今,台商在海外參展獲退的營業稅已經達4,000萬元。
財政部主要是參考德國、英國及荷蘭等國家的做法,同意外商來台參展後,申請退還在台商務活動相關支出的營業稅時,只需由外商以其簽署的說明文件,佐證確曾派員至台灣從事商務活動的文件即可,不必強制出示當時派遣來台人員的入、出境證明。
台灣過去要求提示外商來台參展人員入、出境證明的做法,造成外商退稅困擾。部分外商反映,一旦派遣來台人員離職時,即會因無法取得該員的相關證明,喪失退稅權利,有違國際慣例。
為維護外商申請人的權益,財政部表示,12月1日起申請退稅案件原應檢附出差人員護照資料及從事商務活動的文件,可整併為派員至我國境內從事商務活動的文件,例如申請人出具其簽署的說明書、差旅證明等即可。
外商公司自99年7月1日以後來台拓展業務,在我國境內從事陳列或展示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的貨物或勞務活動;或從事差旅、人才培訓、考察、市場調查、採購、舉辦或參加國際會議、招商、交流、行銷說明會等商務活動,全年相關支出的營業稅總額達新台幣5,000元,次年上半年即可向我國政府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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