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權力場中,許多看似擁有正當性的國際行動,往往是違反國際法的。這當中充滿了矛盾,但說到底,這還是利益盤算的結果。
我們知道,法律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對權力進行制約,法律體系的成功運作也在於防範權力的濫用。然近代以來,人們總希望透過國際法機制來建構世界和平與安全的願望,不僅沒有成功,且挫折不斷,讓人充滿失望。
冷戰結束,或許讓部分國際法學者再度看見了重新構建國際秩序的曙光,但美國在科索夫(1999)、伊拉克(2003)、與利比亞(2011) 等地區的單邊武力行動,再次讓人感到挫折與失望。
現實再次證明,國際法其實只是國家權力間互動與權力衡量分配的結果。衡量國際法,離不開國家權力與利益的算計,必須把它放在國際政治裡面做爬梳才行。
清末著名文學家、思想家兼實業家鄭觀應,對國際法曾有這樣的描述。他說:「蓋國之強弱相等,則藉公法相維持,若太強太弱,公法未必能行也。…公法仍憑虛理。強者可執其法以繩人,弱者必不免隱忍受屈也。是故有國者,唯有發憤自強,方可得公法之益,倘積弱不振,雖有公法何補哉?」鄭觀應之言,至今讀來,仍句句震耳發饋。
當然,也有部分國際法學者認為,我們不應該對國際法有太過悲觀與現實的觀點。隨著民主政治的深化與推廣,以及國際人權的推展與落實,國際法的功能只會在未來越來越強化。再者,隨著國際經貿的快速發展,國際法的地位只會上昇,不會下降;就像國內法一樣,國際法也將會是道德與經濟下的產物。
但,若我們認為人權因素有益國際法的強化與發展,則我們勢必要思考一個問題:人道是否可以成為逕行使用武力干涉他國內政的理由?另外,即便行為非法(illegal),基於人道的武力干涉,它仍擁有正當性(legitimate)嗎?
事實證明,冷戰後,在避免更大人道災難、承諾有限度使用武力、或避免大規模殺傷力武器擴散、或反恐等的說詞下,人道因素成了單邊逕行武力干涉他國內政的濫觴。2003年美英藉口避免大規模殺傷力武器擴散主導伊拉克戰爭,在國際法學者眼中,是清楚明白違反《聯合國憲章》,且不具正當性的侵略行為。
911事件後,美國更是自創「預防性自衛權」(Preemptive Strike) 的字眼來為自己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抹上胭脂,試圖自私地擴大解釋自衛權。這就好比一個人發現一個過去有他有過節的人有買槍的意圖,後來這人越想越不對,害怕他會先對自己不利,於是他採取「預防性自衛」先把那個人幹掉。但最後他發現,那個人根本沒有買槍,家裡甚至連支刀都沒有。美國的「預防性自衛權」,就是這種荒謬的強權邏輯。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明確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武力或威嚇,或已與聯合國宗旨不服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另外,憲章第51條也說明了,自衛權的前提是在受害國受到武力攻擊時。可以說,人權法的發展,雖然帶動各國內部人權的深化推展,但也已成了強權在爭奪國際權力與利益分配的有力工具。
換言之,國際法是各國權力競爭下的產物,只有符合國際力量對比的國際法才得已被有效的遵守。若非如此,巴勒斯坦與中華民國也不會在多數國際學者的眼中,成為國際社會裡擁有「正當性傷悲」(legitimate grievance) 的「國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