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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犬咬傷幼童 得賠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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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婦人李淑惠由於未看顧好自己的小杜賓狗,咬傷訪客2歲小孩,基隆地方法院昨判李女須賠償訪客醫藥費、精神慰撫金4萬多元。
本案發生在去年6月間,判決書指當時訪客張婦2歲大兒子拿著愛心小手,捉弄趴在桌下休息的小型杜賓狗「Happy」,慘遭咬傷上嘴唇及鼻尖。
刑事部分,法院認為李女未防護好所飼養的小狗,之前已經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李女拘役10天,得以1000元折抵一天。
張婦另附帶請求包括慰撫金、醫藥費共20萬元。基隆地院認為,張婦要負擔20%的過失責任,因此判處李婦要賠償張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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