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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來區王小姐問:公司聘有1名外籍員工,依其聘僱契約預計會住滿183天而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但該名員工因意外過世以致實際居留天數不滿183天,應如何辦理扣繳?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外僑(包含外籍勞工)來我國居住,所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可以就其聘雇契約,或由護照、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若一開始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後因故或離境不再來我國時,護照或居留證所記載居留期間沒有滿183天,扣繳義務人應該按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該名外籍員工因過世,致其該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則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應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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