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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課稅原則」又稱實質課稅法、實質課稅主義、經濟觀察法,最早在德國確立。主要是指稅法上確立的應遵循依據,是以納稅人經營活動的實質而非表面形式,做為徵稅的準則。

由於實質課稅原則的課稅對象,主要是經濟活動中的實際獲益者,因此這項課稅原則,亦被用來做為約束各種避稅行為的常用法則。

台灣在2009年4月修正稅捐稽徵法時,增訂12條之1,將實質課稅原則正式引入稅法。近年並成為稅捐機關在查核課稅案件時,據以研判納稅人有無避稅意圖的課徵利器。但為避免課稅原則遭濫用,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的立法理由明白指出,實質課稅原則入法,舉證責任歸屬於稅捐機關。不過會計師界仍認為,實質課稅原則就像稅捐機關尚方寶劍,只要動用該原則,甚至不在法律規範課稅經濟活動,也須補稅罰款,致使納稅人在爭訟案件中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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