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業虧損、證券投資免稅所得卻大賺,避稅之門關了。財政部明令,企業申報最低稅負,證券、期貨或OBU等免稅所得,如有虧損應優先扣抵當年度的損失,之後再與前5年度留抵虧損互抵,不得逕自選擇盈虧互抵年度,進行避稅操作。
財政部發布最新規定,應辦理最低稅負申報的企業,如有證券、期貨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得,同時亦有經稽徵機關核定的以前年度損失,其損失應按發生年度順序,自當年度各該款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無免稅所得額可供扣除,或扣除後尚有未扣除完畢的損失餘額者,才可以遞延至以後年度依序扣除。
財政部發現有企業經營本業的課稅所得,出現虧損,但是卻有大筆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及部分證券交易損失,在計算免稅所得的最低稅負時,企業並未優先扣抵證券交易損益,而是將證券交易所得逕自扣抵課稅所得的虧損數額,達到免稅所得形同免加徵最低稅負所得稅的目的。
舉例來說,甲企業101年本業課稅收入虧損100萬元,但有10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與50萬元證券交易損失;與100年度未扣減完的證交損失50萬元。
依照財政部的新規定,甲企業在申報最低稅負時,應先將101年的證券交易損益互抵(100萬-50萬元),所餘50萬元證交所得,再扣抵100年帳上未抵完的50萬元證交損失,得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為0,帳上的證券交易損失亦為0。
不過,有意規避免稅所得加計最低稅負所得稅者,會將101 盈虧互抵後的50萬元證交所得,跳過100年度帳上未抵減完的50萬元證交損失不予扣抵,而選擇扣除101年度本業虧損的100萬元,至使帳上仍保有50萬元證交損失,留待以後年度繼續扣抵。
財政部指出,上述案例相同之處在於,甲企業因為本業虧損超過免稅所得,原本即不用加徵最低稅負所得稅,但以甲企業為例,依照新規定,甲企業帳上留抵的損失,即需全數扣抵完結;但未予規範前,甲企業仍保有50萬元以前年度證交損失,可留待往後年度扣抵,達到調節以後年度應納最低稅負所得稅的目的。
圖/經濟日報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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