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捷運公司主張有12款App未經授權,使用該公司的捷運路網圖,構成侵害著作權為理由,要求Google Play與App Store將這些APP下架,引發使用者不滿,抱怨台北市交通局自己推廣的《台北好行》App不好用,還不准別人開發好用的App,實在沒有道理。也有人主張,台北捷運公司的捷運路網圖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不能限制他人利用。
一般在侵害著作權的爭訟過程中,依其爭訟步驟,都會集中在三個爭議點上,這可稱為「著作權侵害爭訟三部曲」,分別是:(1)權利人主張的東西是不是受著作權法保護?(2)利用人有沒有使用權利人的東西?(3)利用人是不是合理使用?
在本案,被控侵害著作權的利用人有使用台北捷運公司的捷運路網圖,應該已經非常明確,無可爭議。所以,台北捷運公司的捷運路網圖能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這12款App使用這張捷運路網圖是不是合理使用?就成為重點之所在。
持平地說,台北捷運公司對他們所繪製的捷運路網圖可以主張著作權,而這12款App使用這張捷運路網圖難以構成合理使用。
捷運路網是一個既存的事實狀況,台北捷運公司沒有壟斷權,不能禁止別人繪製捷運路網圖。不過,捷運路網圖的繪製具有創作性,任何人依據捷運路網的事實繪製的最後圖樣,即使大同小異,也都各有其創作性,各自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互不相妨。正如同美術課時,每個學生對著桌上的蘋果素描,蘋果只有一個,每張圖都是每個學生的獨立創作,雖然內容相近,甚至相同,卻都能享有各自的著作權。甲學生可以自己畫蘋果圖,不能說別人畫蘋果圖就侵害他的著作權;乙學生也可以自己畫蘋果圖,卻不能未經同意,就把甲學生的蘋果圖拿來翻印。
台北捷運公司雖然台北市政府官股比重很高,卻仍然是個營利公司,不是政府機關,它所繪製的捷運路網圖不是公文書,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不能任意利用。
對於未經台北捷運公司授權,使用該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的捷運路網圖製作12款App,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訂的四項基準來認定是不是合理使用,也就是「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這12款App都是營利的商業目的,他們把台北捷運公司的捷運路網圖,當作捷運路網搜尋與標記使用,而且是全圖使用,也對於台北捷運公司自己要製作捷運指南App產生市場替代效果,很難主張是合理使用。
台北捷運公司對於捷運路網這個既存事實狀況,沒有壟斷權,大家都可以自由地繪製台北捷運路網圖,但任何人要針對捷運路網開發App,都應該自己繪圖,要想省事,就要取得台北捷運公司授權,才能使用該公司所繪製的捷運路網圖,否則就會構成侵害台北捷運公司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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