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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市江小姐問:學校於101年8月1日給付老師薪資並扣取稅款,應何時繳納扣繳稅款?又如逾期繳納扣繳稅款,滯納金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自101年1月1日起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之教職員薪資,已納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學校給付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及各類所得,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因此學校應於101年9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應於101年8月10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扣繳義務人逾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例如:101年8月1日已扣稅款10萬元如未於規定期限101年9月10日前繳納,而遲至101年9月15日繳納,則應加徵2%滯納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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