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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子市張先生問:公司因故未於規定期間辦理暫繳,是否會受到處罰?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01年9月1日起至10月1日止,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10月31日以前已依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101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若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國稅局除依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外,並依前述固定利率加計一個月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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