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情,以後不用跑大老遠」,行政訴訟3級2審新制今天起上路。為了讓民眾可以更方便提起行政訴訟,與政府打官司,在現有的北中南3所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外,於全國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交通裁決事件,及訴訟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的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司法院表示,所謂的「3級2審」,其中「3級」指的是行政法院由上而下分為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2審」是指所有行政訴訟事件均經二審終結。例如,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的第1審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2審為高等行政法院。
民國89年7月,行政訴訟2級2審制施行後,雖設有台北、台中及高雄3所高等行政法院,作為行政訴訟的第1審法院,但花東地區及外島居民提起訴訟或尋求訴訟輔導,十分不便,司法院因此修正行政訴訟制度修正,在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法界人士表示,當事人起訴時,如果爭執的金額 (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例如,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補稅額60萬元,但納稅義務人只對其中補徵稅額25萬元部分不服;或是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規定,經裁罰金額在4 萬元以下的事件,都可以就近在被告機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至於過去由刑事法庭審理的交通裁決案件,由於本質上是行政處分,過去40多年,均由地方法院設立交通法庭,並準用刑事訴訟程序審理。在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後,訴訟不便的因素已不存在,交通裁決事件改由具有行政法學專業的行政訴訟庭法官審理。
考量交通裁決事件的案情,一般較為單純,如果起訴前還要先提訴願,程序冗長,恐怕會讓民眾望之怯步,新法特別規定,當事人不服裁決,免經訴願程序,得逕行提起訴訟,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到起訴狀後,會先交由裁決機關重新審查,裁決機關如發現裁決有誤 (例如測速器故障),則直接撤銷裁決,讓民眾權益能更迅速獲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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