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以有效稅率來評估租稅成本時,除直接稅亦即所得稅對該營運活動的影響外,應包括間接稅影響。簡單來說:有效稅率應等於直接稅稅率再加上間接稅稅率。一般而言,間接稅的影響在我國主要是營業稅,在中國大陸則為增值稅及營業稅。過去企業的租稅規劃,可能因為營業稅具有隱含將產品成本轉嫁最終消費者或後手負擔特性,普遍皆以降低企業營運所得稅稅負為主軸,很少會關注企業的營業稅稅負成本。
現今國際趨勢為調降所得稅稅率,調升消費稅稅率。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也已由25%調降至17%,相較其他國家,我國的營業稅率已是最低。
在營業稅的課稅架構下,如企業取得的營業稅無法順利轉嫁予後手或退回,產生溢繳的營業稅將是企業無法回收的成本,以我國為例,企業在此情況下,所得稅及營業稅的整體稅率為22%,亦即所得稅稅率(17%)加上營業稅稅率(5%)。目前實務上營業稅的節稅規劃,屬購進及供事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除盡量索取明確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及載有稅額進項憑證並依法申報扣抵外;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規定也是一個好方式。
所謂營業稅零稅率係指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雖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由於適用稅率為零,故銷項稅額為零,因此適用零稅率以前各階段所支付的稅款,按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溢付稅額,由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營業稅零稅率的適用可退還以前各階段支付稅款,目前世界各國立法多僅限於外銷或類似外銷的貨物或勞務,我國亦是如此。
財政部目前對於營業稅零稅率的適用頒布許多解釋函令,如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並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營業人接受國外勞務訂單依指示提供保稅區營業人使用並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公司提供國外關係企業有關研發、專業知識及技術服務等而收取國外關係企業分攤之管理費可適用零稅率。綜觀適用的情況仍以外銷貨物,或勞務在臺境內提供但卻在臺灣境外(包括保稅區)使用並有取得外匯事實。
許多跨國企業委託其在我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提供研發或工程支援相關服務,該分公司或子公司大多按其所發生的成本與費用再加成一定比例向國外總公司或母公司收取服務報酬。
在不考量營業稅零稅率的適用下,國外總公司或母公司支付該服務報酬予我國分公司或子公司時,須併同支付5%營業稅,對國外總公司或母公司而言,此5%營業稅進項稅額是無法回收的租稅成本與現金的流失,而造成其整體稅率為22%;但如我國分公司或子公司提供予國外總公司或母公司的服務成果確實由該跨國企業在臺灣境外使用,則有營業稅零稅率適用的可能性,適用營業稅零稅率後該跨國企業在我國的整體有效稅率將由原先的22%,降低為17%,同時也讓跨國企業的現金周轉更有效率。
此外,改變營業稅申報期間以每個月為一期申報營業稅,也適合外銷比例比較高的營業人,申請核准後可提前取得退稅款,不但降低現金積壓的風險也增加營運資金的周轉能力。
(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郭雨萍、經理許嘉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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