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說:「孔子作春秋,而亂臣賊子懼。」微言大義在今世未必能起道德上的戒惕作用,但最高檢察署特偵組以「實質影響力」的法理論說起訴林益世,希望至少從刑事懲處的角度讓關說、收賄的民代有所「懼」。這也有待未來法院判決的檢驗。

就起訴書上描述的事實而論,林益世可謂淋漓盡致發揮了他的「政治影響力」,特別是轉爐石契約部分,讓中聯公司修改遴選資格審查表,讓不具資格的地勇公司起死回生,仍然得到了這筆生意。若只由結果而論,「實質影響力」確然存在,且是昭然若揭。

當然,法院根據「依法判決」的底線,很多要求確切證據的推論,恐怕還會進入一番攻防程序。譬如,起訴書是以「違背職務收賄罪」起訴林益世,即林益世以其立委身分,干涉中鋼及中聯這兩家高層人事仍由政府操控之公司的實質業務。以現實情況及法理推論而言,是否任何一位立委,均足以憑藉立委的這個「職務」,達到左右國營事業業務的目的?所有在任的立委,對於本身「職務」的範圍,恐怕都會各有一番說詞。

也所以,「實質影響力」的說法格外具有關鍵作用。林益世除了立委職務的權力之外,他在高雄代表的地方派系力量,以及政壇上累積的政治實力,乃至於當時他是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的身分,都使他更能強大的「實質影響力」。也因此,容易拘泥於「法條說」的法院,應深思「實質影響力」的說法;否則,若僅依「列舉說」,非得在法有明列的職務欄目中作文章,則本案的法律攻防將不知伊於胡底。

林益世案重傷馬政府的清廉形象,但如果因本案而使過去民代勢力介入國營事業的惡質情況現形,而法院判決若能採取同意「實質影響力」的說法,施予重刑,才能阻卻向來「國營事業成為民代小金庫」的惡例,也才有些塞翁失馬的作用。民代每每被指為濫用關說特權,卻總以「選民服務」 解釋,收賄也躲在「政治獻金」的掩護之下。如今看看他們的「實質影響力」,司法應畫下界限,以為戒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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