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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區薛小姐問:公司因註銷而將上年度結算提前於申報期間開始前申報,其「核課期間」之起算日如何認定?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依據現行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並未規定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就未屆申報期間之上年度結算申報案件併同提前申報。然而經常發現營利事業於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因為辦理決、清算申報而同時將其上一年度尚未屆法定申報期限之結算案件提前申報。通常稽徵機關基於簡政便民考量,仍依規定受理申報,但並不因此而變更該等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故此等結算申報案件核課期間之起始日應為5月1日。舉例說明:若某公司於101年3月20日辦理決清算申報並連同100年度結算部份連同於當天申報,則該公司之結算申報案件核課期間之起算日為101年5月1日。

本文出自正妹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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